(《五蠹》)
韩非的法治思想继承并发展了战国以来早期法家特别是商鞅、慎到、申不害三人的法治思想,形成了一个法、术、势相结合的思想体系。
韩非是一位法治理论家,而不是一位法令的制订者。他认为立法权是君主所独操的,其他任何人不得染指,所以他也不可能去制定法令。他给“法”下的定义是:
法者,宪令著于官府,刑罚必于民心,赏存乎慎法,而罚加乎奸令者也。此臣之所师也。
(《定法》)
法者,编著之图籍,设之于官府,而布之于百姓者也……故法莫如显,而术不欲见。
(《难三》)
这里,韩非讲的是用文字详细规定的成文法。它由政府颁布和保存,是臣民们一切言行的标准,其刑罚的条款一定是家喻户晓、深入人心的,即它是具有公开性和强制性的行为规则。从内容上说,这种“法”主要就是《二柄》篇所说的“刑德”二柄:
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,二柄而已矣。二柄者,刑德也。何谓刑德?曰:杀戮之谓刑,庆赏之谓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