⑨如筝而大者:此指大晟乐所用的瑟,属“丝部”六种乐器之一,为刘昺改制的结果。据元人马端临《文献通考·乐考三》,刘昺因大乐原来使用的筝、筑、阮三种乐器,是“秦、晋之乐也,乃列于琴、瑟之间”,因而罢去。但是由于筝退出后整个乐队“丝声稍下,乃增瑟之数为六十有四,则八八之数法乎阴”(《宋史·乐志四》)。这种大晟之瑟“长七尺二寸,阴爻之数二十有四,极三才之阴数而七十有二,以象一岁之候”(同上),孟元老称其“如筝而大”,确实非常准确,因为筝与瑟形制相似,东汉应劭《风俗通义·声音·筝》就说:“今并、凉二州筝形如瑟,不知谁所改作也,或曰秦蒙恬所造。”西汉刘向《九叹·愍命》中有“挟人筝而弹纬”,注:“筝,小瑟也。”至于筝的具体尺寸,却没有文献记载,元人马端临在《文献通考·乐考九》中说:“自魏至隋,并存其器。至于制度之详,不可得而知。”孟元老见证了筝永远退出宫廷雅乐、为瑟所取代的历史时刻。而这种大晟瑟,也成为后世瑟的基础。南宋时姜夔定瑟之制,“桐为背,梓为腹,长九尺九寸”,所用为汉尺,汉尺九尺九寸与北宋大晟瑟的“长七尺二寸”并无出入,约为2.3米。
⑩截竹如箫管、两头存节而横吹者:应指篪(chí),属大晟府“竹部”乐器,据宋人陈旸《乐书》记载,应为六孔(包括上出孔)而底端封闭的横吹竹管乐器。宋代旧有大乐中原本没有这种乐器,为刘昺所增制。本书卷九记天宁节“宰执亲王宗室百官入内上寿”条,中有“次列箫、笙、埙、篪、觱篥、龙笛之类”,是篪这种新制乐器在徽宗朝燕乐中的应用(宋人叶梦得《避暑录话》所言,“虽燕乐皆行用”)。显然孟元老并非不认识“篪”这种乐器,而是因其为大乐中新增乐器,故而特意描述其形制。
?有土烧成如圆弹而开窍者:指埙(xūn),吹奏乐器,为大晟府“土部”乐器中唯一一种乐器。埙是古老的吹奏乐器,《诗经·小雅·何人斯》中有“伯氏吹埙”之语。埙本以土烧制而成,宋代大乐中所用的埙均以木为之,宋太祖诏令涂成黄色,“以本土音”(《宋史·乐志一》)。徽宗时期改制,刘昺以为用木埙代替土埙,有违八音古制,雅乐改用土埙,故而孟元老特意描述南郊大礼所用不同于“常乐”的土埙形制。政和三年(1113)以后,埙亦施用于燕乐,“宰执亲王宗室百官入内上寿”条中有“次列箫、笙、埙、篪、觱篥、龙笛之类”,所用也可能是大晟埙,而非原来以木制成者。
即如笙而大者:指大晟府增制的“匏部”乐器。“匏”指匏瓜,是古代对葫芦的称呼;匏类乐器,顾名思义,应以匏瓜为笙斗(共鸣腔)而制成乐器,包括笙、竽之类。唐时笙斗原为匏制,后改为木制,只是刻成匏的形状而已,北宋也沿用此法。徽宗崇宁年间(1102—1106)刘昺提举大晟府,“乃更其制,下皆用匏”,制作出竽笙、巢笙、和笙、闰余匏、九星匏、七星匏等六种名副其实的“匏部”乐器,用于雅乐,政和三年(1113)以后,大晟“匏部”乐器亦用于燕乐。《文献通考·乐考十一》引宋人陈旸《乐书》:“盖笙为乐器,其形凤翼,其声凤鸣,其长四尺。大者十九簧,谓之‘巢’,以众管在匏,有凤巢之象也;小者十三簧,谓之‘和’,以大者唱则小者和也。”据此,笙的尺寸都是四尺,但是不同簧数的笙,调高不同,故有大、小之别,“大”“小”指的是音调高低。孟元老所说“如笙而大者”,说明大晟乐中的笙类乐器与原来的笙造型相同,但是更“大”,他所描述的却应是笙的尺寸,很可能说的是列于大晟乐“匏部”之首的竽笙。笙是定律性的乐器,其形制上的变化,应与大晟乐律制度的改变有关。
何如箫而增其管者:应指大晟“竹部”乐器中的箫。宋人陈旸《乐书》:“竹部有三:曰长笛,曰篪,曰箫。”中国古代的箫是一种编管乐器,即我们今天所说的“排箫”。古人认为箫是模仿凤凰的一种乐器,音色似凤凰之声,形状如凤凰之翼,不仅仅是一种作乐之器,而且承载着音乐理念。《宋史·乐志四》:“乐始于律而成于箫。律准凤鸣,以一管为一声。箫集众律,编而为器:参差其管,以象凤翼,箫然清亮,以象凤鸣。”箫乃十二律之本体,在雅乐中扮演着“以合众声”的重要角色。
圜丘坛前面陈设宫架乐:前面陈列编钟、玉磬,悬挂钟、磬的架子,有如寻常乐队中悬挂方响的架子,但是架子的高度和长度都有所增加。编钟的形体稍扁,分上下两层悬挂在架子上,架子的两角缀着流苏。玉磬的形状如同曲尺,挂绳系在玉磬向上弯曲的尖角处,也挂在架子上,分上下两层悬挂。其次,排列几架大鼓,或者三个一组,或者五个一组,用木棒串联连结,立着插在鼓架的底座上。又有一口大钟,名叫景钟;有一种鼓,名叫节鼓。有琴,但是比普通的琴要长;有像筝的乐器,但是比筝要大;有一种乐器,是截取竹子而成状如箫管、两头留存竹节、横着吹奏的;有用泥土烧成状如圆球而在上面开孔的;有像笙却比笙大的;有像箫却比箫的簧管有所增加的。